一、本测评体系共设7个测评项目,24个测评指标,总分100分。特色指标另行计算。
二、数据采集使用实地查看、查阅资料、问卷调查、综合评价等方法进行。
三、申报前两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市级文明镇;已命名的市级文明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荣誉称号。
1、镇领导班子和干部职工严重违纪和违法,或其他问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2、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群体性事件、刑事案件、治安事故、环境污染事件及其他重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事件的;
3、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
4、其他受到县以上党委、政府通报批评的。
四、创建测评检查得分在90分以上有资格评为市级文明城镇称号。
五、本测评体系由市文明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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