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是一座城市的内在气质,蕴含着推动城市发展生生不息的力量。2022年3月,市第五次党代会报告决定:全力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出台《安康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建好用好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常态化推进志愿服务关爱行动,让文明之花竞相绽放。今年8月29日,《安康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安康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9月27日,陕西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批准,自12月1日起施行。
依法立法,法治融入社会发展
文明行为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体现,也是地方高质量发展、高品质生活的重要标志。党的二十大报告就“广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出了明确要求,强调“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融入社会发展、融入日常生活”。
“我市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积极推进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城市文明形象得到了有效提升,创建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薄弱环节,特别是提高市民文明素养、文明行为方面还需建立长效机制。《条例》的制定,是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养与社会文明水平,建设文明安康。”市人大法工委副主任邹刚介绍了制定《条例》的主旨和必要性。
本《条例》的制定,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主要依据。
《条例》中的不文明行为,多数属于道德规范调整范畴,不宜进行处罚;部分严重不文明行为,现行法律、法规已经设置了处罚规定。《条例》公布施行后,相关主管部门严格执行现行法律、法规,即可实现对违法行为的规制。
民主立法,激活城市“文明细胞”
《安康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社会主义道德和公序良俗要求,推动社会进步的行为。公民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恪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
“《条例》在制定的过程中,广泛听取了人大代表、群众关心的问题,积极回应了社会热点问题,将近年来社会反映强烈的随地吐痰、乱扔垃圾,电动车乱停乱放、违规充电等行为纳入规范之内。”邹刚介绍,《条例》强调社会共治共促,规定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的职责,如宣传教育、公共设施建设、制度机制保障等。规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协助、支持和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同时,《条例》宽严相济合理授权,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行为授权市政府实行清单治理,政府根据城市管理需要动态调整清单内容。
《条例》的第二章,对公民维护公共场所秩序、爱护公共环境、积极参与生态文明建设、文明出行、维护城乡社区文明、文明旅游、文明就医等行为作出了详细而明确的规范。
第二章第八条:“公民应当维护公共场所秩序,自觉遵守下列行为规范:着装整洁得体,言行举止文明;等候服务依次排队,文明礼让;乘坐电梯时先下后上,上下楼梯或通过天桥、人行横道、地下通道等过街设施时靠右侧通行……”
第二章第九条:“公民应当爱护公共环境,积极参与爱国卫生活动,自觉遵守下列行为规范:维护公共场所干净整洁,爱护和合理使用公共环境卫生设施;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不得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不得随意丢弃瓜果皮、包装物、纸屑、烟头、口香糖等废弃物;不得在露天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未经批准,不得张贴(喷涂)广告、悬挂宣传品;不得在城市的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设备、路面和树木等处涂写、刻画、喷涂等;爱护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不得随意采摘花果、攀折树木、踩踏草坪,不得占用、开垦公共绿地……”
第二章第十一条:“公民应当文明出行,自觉遵守下列行为规范: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时,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不得乱穿马路,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浏览手持电子设备;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条例》第三章,主要规定政府及职能部门、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等主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方面的职责,并建立文明行为和先进典型奖励表彰制度,同时规定了监督投诉机制。
《条例》规定了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文明行为促进与保障工作机制,组织开展文明培育、文明创建和文明实践活动,加强对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规划指导、协调督促,推动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建设,促进全社会文明行为习惯养成。
《条例》鼓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开展文明单位创建活动,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职业规范、开展岗位培训,树立行业新风。
《条例》要求城市管理执法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文明执法、加强监督管理,及时劝阻、有效制止城市市容管理中的不文明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文明促进,塑造文明之城
据了解,《安康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共五章四十条。第一章总则主要对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工作机制、政府职责、社会责任、社会宣传等内容进行了规定。第二章,文明行为基本规范,围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主要就公共秩序文明、公共卫生文明、生态环境文明等十个方面规定了公民应当遵守的文明行为规范,并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行为授权政府实行清单治理。第三章,主要规定政府及职能部门、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等主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方面的职责,并建立文明行为和先进典型奖励表彰制度,同时规定了监督投诉机制。第四章,法律责任。规定了引致条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章,附则。规定了《条例》公布实施日期。
“《条例》制定过程中,多次将草案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并通过立法协作的方式组织立法工作专班、有关单位、有关专家等根据收集到的意见建议对《条例》进行多轮研究、讨论、修改,最后经市五届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依照法定程序报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通过。”市人大法工委干部张丹说。
“《条例》作为倡导型法律,更大的意义在于通过政府机关的促进和保障,唤醒公民的文明意识,提升文明素养,自觉遵守文明行为规范,而非主要依靠处罚等措施强制落实。”邹刚补充说。
精神文明烘托城市气质、彰显城市精神,相信通过一系列的地方立法规范,必将促进和保障一城市民文明行为的养成,为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